(2016)皖1225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新芳与王某某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芳,王某某,王明贺,高士珍,李洋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44号原告:徐新芳,女,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明贺,男,52岁,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高士珍,女,51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明贺,男,52岁,汉族,农民。被告:高士珍,女,51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洋洋,男,25岁,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芳与被告王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新芳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威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