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与被告黄景文、任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黄景文,任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796号原告赵军,男。被告黄景文,男。被告任玉琴,女。原告赵军因被告黄景文、任玉琴未按期偿还其购牛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景文、任玉琴所有的牛10头予以查封,原告以其自有的车牌号冀H6L5**力帆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景文、任玉琴所有的牛10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牛由被告黄景文、任玉琴进行饲养和管护,不得隐匿、丢失,允许变卖,但须保留相应的价款,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