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穆世娜与闫嘉兴、闫俊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世娜,闫嘉兴,闫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保1092号原告穆世娜,女,回族,1969年5月2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告闫嘉兴,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生,住河间市。被告闫俊峰,男,汉族,1963年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世娜诉被告闫嘉兴、闫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世娜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闫嘉兴、闫俊峰名下共计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穆彤自愿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穆彤名下位于运河区颐和花园5#楼4-301(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笑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