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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金平、王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平,王树华,汪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夏金平,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树华,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汪多平,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夏金平与二被执行人王树华、汪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金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审理查明的事实出现错误,且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为不致出现执行错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决定对案件予以终结执行处理,申���执行人夏金平对上述事实以及本案终结执行的处理决定均予以认可。故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金平可待本案有进一步的处理结果后再行主张其相关权利或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