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唐小艳与郭强、郭福圆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艳,郭强,郭福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678号申请执行人唐小艳。被执行人郭强。被执行人郭福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小艳与被执行人郭强、郭福圆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小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无给付内容,本院依法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小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