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438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冰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