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438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冰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