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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凤成与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成,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成,男,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凤成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5352.52元、诉讼费581.52元及执行费2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