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项晨阳与贾智慧、黄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晨阳,贾智慧,黄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357号原告项晨阳。被告贾智慧。被告黄彩虹。原告项晨阳诉被告贾智慧、黄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晨阳及被告贾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彩虹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0日,被告贾智慧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4分,到2013年7月5日归还。2013年6月11日,被告贾智慧又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到2013年7月10日归还。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贾智慧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54000元(其中本金1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从2013年12月1日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止,利息54000元,以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共计554000元;2、支付本金35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3、被告黄彩虹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归还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2013年5月20日及2013年6月11日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贾智慧辩称:无异议,借款是事实的。被告黄彩虹未作答辩,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被告贾智慧质证无异议,被告黄彩虹未到庭质证,依法可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贾智慧、黄彩虹系夫妻关系,贾智慧所借款项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彩虹也无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贾智慧个人债务,故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彩虹对该债务具有共同清偿义务。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智慧、黄彩虹共同归还原告项晨阳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计,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50000元计,从2015年5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贾智慧、黄彩虹承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4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尤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