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黄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申请再审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上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5年6月16日送达申请再审人黄某,于2015年6月9日送达被申请人吴某,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15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人黄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为认为被申请人吴某出具的2010年6月22日欠据已经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对该理由申请再审人黄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出,一审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故作出判决,且一审判决后申请再审人黄某并未上诉。申请再审人黄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申请再审人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黄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黄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大河代理审判员 杨民磊代理审判员 刘 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如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