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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民一天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洪文彬与袛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井民一天初字第00093号原告洪文彬。被告袛志强,现下落不明。原告洪文彬与被告袛志强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文彬诉称,原告洪文彬与被告袛志强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原告洪文彬委托被告袛志强为他人安置工作,安置工作有河北高速公路承秦管理处的保安、电工、厨师、收费员及路政员等。为办理工作,原告洪文彬分两次共给被告打款75.9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款条,同时双方书面(收款条)和口头约定“安置不成功,全额退款”。现因被告袛志强在与原告约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双方约定的事项(即未为他人安置工作),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75.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文彬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康国兴陪审员  窦兴国陪审员  宋墨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