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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109号罪犯田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履行部分民事赔偿,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