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吴煊军,泰安岱岳化马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