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李洪飞、苏巧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李洪飞,苏巧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行长。被执行人李洪飞,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苏巧娜,女,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洪飞、苏巧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李洪飞、苏巧娜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