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生洪涛与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生洪涛,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生洪涛。被执行人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洪涛与被执行人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25296元及利息,诉讼费64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民一终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