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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吕香珍、吴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香珍,吴金祥,徐军,绍兴县清扬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锦燕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吕香珍,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吴金祥,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徐军,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县清扬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2690-4)。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安华公路旁。法定代表人:徐军。被执行人:绍兴县锦燕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12521-6)。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钻石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吴金祥。申请执行人吕香珍与被执行人吴金祥、徐军、绍兴县清扬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锦燕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审理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绍兴县清扬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暂无法处置,除查封设备外被执行人吴金祥、徐军、绍兴县清扬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锦燕纺织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琳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