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吉都物业公司与陈锦臣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响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锦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200元(300元/月×24个月)及滞纳金916.34元(自2013年2月开始至2015年1月每月16日计算上一个月物业管理费300元的滞纳金,共计24期,分别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6年4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自2016年4月18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锦臣所有的价值9016.3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