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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勇申请执行界首市农药厂清算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界首市农药厂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界首市农药厂清算组。本院在执行陈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界首市农药厂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1)界民一初0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