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谢宜昌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宜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特89号申请人谢宜昌,男,194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宜昌申请宣告谢敏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谢宜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谢宜昌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宜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