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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邓友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506号罪犯邓友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4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友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60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邓友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友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友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