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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振志与李信波、孙彩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志,李信波,孙彩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521号原告李振志。被告李信波。被告孙彩欣。原告李振志诉被告李信波、孙彩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25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双方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原告依约将上述款项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虽起诉要求被告李信波、孙彩欣偿还借款,但却一直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也不按程序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振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