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民申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杭州天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杭州三里家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天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杭州三里家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天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三里家园一小区**幢*楼。法定代表人:马水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三里家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宋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杭州天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三里家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里家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于法无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盖有“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方形印章,写有“项莉”签名的《证明》是伪造的。二审法院向杭州市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调取的《证明》中文晖街道的盖章系事后加盖,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无证据证明文晖街道同意三里家园将案涉房屋转租给天地公司,故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二)一、二审以三里家园无根本性违约之行为,未采纳天地公司抗辩理由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天地公司与三里家园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天地公司提出三里家园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将案涉房屋转租,应属无效。但根据该房屋所有权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其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天地公司。天地公司虽对该《证明》提出异议,认为文晖街道的公章系事后加盖,但无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现三里家园已经按约向天地公司交付了房屋,履行了合同义务,天地公司应按约向三里家园支付租金。至于其提出拒交租金的抗辩理由,经审查,合同中未约定三里家园有提供西面电梯和广告位的义务,且地下车库已经交付,即使消防通道存在问题,或凉亭未交付,也仅属于三里家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问题,不能成为天地公司拒付租金的合法理由。故原审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并由天地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天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天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颖芳?PAGE?1?·?PAGE?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