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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深圳市合一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深圳市合一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784号之一原告:肇庆市中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黎杏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展雄,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腊喜。被告:深圳市合一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罗晓玲。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肇庆市中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深圳市合一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肇庆市中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中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文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