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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634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邓某。委托代理人孙霞、赵长兴,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伟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