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巧灵与甘肃天慧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灵,甘肃天慧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相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67号原告赵巧灵,女,汉族,1973年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天慧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相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芙蓉,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相成,男,汉族,1974年生,甘肃天慧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金芙蓉,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巧灵诉被告甘肃天慧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慧公司)、李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巧灵诉称:2015年1月15日,被告李相成向其结算上一年度的货款,并出具结算单一张,内容为“现有甘肃天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兰州亚邦树脂公司货款总计壹佰捌拾玖万柒仟叁佰肆拾元整(1897340元)此款承诺在2014年3月底之前全部付清。”2014年5月13日,被告李相成从其处进货后欠款1310元;2014年7月7日被告李相成从其处进货后欠款3490元;合计被告共欠其货款1902140元。其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推脱不付。为此,其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其货款19021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欠款是被告天慧公司向兰州亚邦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购买化工原料而产生的,原告赵巧灵与天慧公司、李相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故原告赵巧灵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赵巧灵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巧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9元,退还原告赵巧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奚东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满子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