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涛申请执行黄某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涛,黄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44号申请人:张某涛,男。被申请人:黄某梅,女。张某涛申请执行黄某梅离婚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2)兴民一初字第0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涛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兴民一初字第016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