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红可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红可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623号申请人莫红可,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莫红可的申请书,申请人称莫康剑于2013年11月12日死亡,其生前所持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证(股金账号50×××93;凭证号码92×××0320007746)已遗失。莫康剑的法定继承人有潘柱娟、莫东辉、莫红可、莫红顺、莫东书、莫东正,因潘柱娟、莫东辉、莫红顺、莫东书、莫东正均放弃该项遗产,由申请人继承,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宣告上述股金证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股金证无效的请求不符合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莫红可公示催告的申请。审判长 何雄伟审判员 邓国经审判员 林福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