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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489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后因被告吸毒、家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自由恋爱至2010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12月1日因吸毒被平江县公安局天岳派出所拘留12天,由此引发夫妻矛盾,时常产生吵闹。2015年10月,夫妻遂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虽因被告吸毒产生矛盾,时有争吵,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