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褚福力与陈修福、马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福力,陈修福,马春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919号原告褚福力,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陈修福,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马春君,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福力诉被告陈修福、马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福力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褚福力因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福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