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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5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凌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凌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705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凌某甲,曾用名凌某乙,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凌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凌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游 彬人民陪审员 陶 甦人民陪审员 万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尚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