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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兴帅与被告曲连洁、王伯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帅,曲连洁,王伯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703号原告唐兴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曲连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被告王伯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帅与被告曲连洁、王伯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兴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唐兴帅负担,案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唐兴帅负担。审 判 长  韩受朋代理审判员  高 艺人民陪审员  孙福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洪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