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键与李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键,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罗键,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济源市,证件号码410881198310107511。被执行人李莉,地址济源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罗键申请李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济民督字第00020号法院生效支付令,被执行人李莉应支付申请人罗键案款500000.0元,承担执行费74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9001执9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二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