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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姜有军与李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有军,李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姜有军,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巍,现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姜有军与李巍之间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24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巍的存款2,621.00元并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李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3月11日终结了(2014)龙执字第2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巍的妻子李风花的存款2,600.00后,于2016年4月22日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除已执行的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恢字第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