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富贤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富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富贤,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中江县。2014年8月9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杜伟,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税清蓉,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富贤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德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富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7月,被告人黄富贤购买了咖啡因、色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等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原料在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的住处,采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时,还在家中对疑似冰毒前置液体进行过滤、结晶以获取甲基苯丙胺晶体。2014年8月8日,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群众匿名举报一居民居住点内有人在制造毒品。次日凌晨,该局民警在对黄富贤住处进行清查过程中,挡获正在制毒的被告人黄富贤及正在黄富贤住处吸食毒品的胡某某、王某、赵某某,搜查出粉末状毒品疑似物209.96克、固液混合毒品疑似物2911.1克,仿64式手枪一支、子弹两发。经鉴定: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固液混合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19.5%、46.2%、38.5%、25.9%;送检的仿64式手枪认定为枪支。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举报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富贤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制造甲基苯丙胺3121.06克,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富贤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富贤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获的毒品及其它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富贤上诉提出: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没有对他的特情身份引起重视,把特情人员为获取公安机关侦查线索而从事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系认定错误。二、他不知道枪支是谁放在他这里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辩护人提出:一、上诉人黄富贤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富贤家卧室没有门,只有布帘子与客厅相隔,衣柜没有锁,只要能进入该房间的人都可以将物品放入衣柜中。且枪支上没有检出上诉人的指纹。二、上诉人制造毒品罪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上诉人系特情人员,系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而接触“周哥”,并留下“周哥”提来的液体状冰毒。毒品仅为半成品,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富贤购买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原料在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住处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时,其在该住处对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进行过滤、结晶以获取甲基苯丙胺晶体。2014年8月8日,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群众匿名举报德阳市文一居民居住点内有人在制造毒品。次日凌晨,该局民警在对黄富贤住处进行清查过程中,挡获正在制毒的黄富贤及正在黄富贤住处吸食毒品的胡某某、王某、赵某某,搜查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状毒品209.9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毒品2911.1克,仿64式手枪一支,子弹两发。经鉴定,固液混合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19.5%、46.2%、38.5%、25.9%;送检的仿64式手枪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举报材料,证实2014年8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德阳市一居民居住点挡获正在制造毒品的原审被告人黄富贤以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资料,证实原审被告人黄富贤的身份情况。3.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照片及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9日,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黄富贤位于德阳市的住地进行了搜查和勘验。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系农宅。进入农宅大门是—个院子,院子南墙上开有一单扇木门,入内是客厅。客厅中间地面放置一茶几,茶几上放置一大一小两个瓷盘、两个玻璃器皿、塑料袋、自制吸毒工具、烟灰缸等物品。大、小瓷盘内盛放红色粉末状物质,玻璃器皿内均盛放少许褐色液体,器皿口放置自制纸质漏斗,塑料袋内分别装有白色及粉红色粉末状物质,自制矿泉水瓶吸毒工具插有吸管。茶几北侧沙发上纸箱内放置饮料瓶、塑料罐等物品,塑料罐内放置塑料袋包装的粉末状物质。茶几南侧沙发的东侧地面放置一塑料瓶,塑料瓶上印有“无水乙醇”字样。茶几西南侧地面放置一电磁炉。客厅东侧是一间卧室。卧室北墙边放置一个衣柜,柜门关闭,衣柜上放置一把长枪,金属质枪体,木质枪托。打开西侧柜门,柜内上层靠西侧放置一个塑料袋,袋内是一个纸盒,纸盒内放置一把红色布料包裹的手枪,手枪弹夹内装有两颗子弹。卧室西墙木桌上放置台灯、两颗炮弹、花瓶等物品。梳妆台南侧墙边放置一把刀,刀柄处拴有红布,刀鞘上缠有胶带。院子东侧由南至北依次是三间房屋。第一间屋屋内由西至东依次是房间一、房间二、厨房。房间二西墙边放置一方桌,桌上放置一个瓷盆,盆内装有褐色液体物质;方桌南侧墙角处放置一台冰箱,冰箱内放置两个瓷盆、一个玻璃容器,内均盛放褐色液体物质;东墙边放置一台冰箱,冰箱南侧是一个木柜,木柜前地面放置玻璃坛、自制纸质漏斗、盆子等物品。院子东侧由南至北第二间屋屋内由西向东依次是房间一、房间二、房间三。房间一东墙边椅子下放置一把钉锤及布料包裹的方形水泥块。房间二北墙边床上放置一个红色盒子,内装透明塑料袋,袋内装有淡黄色固态物质。院子东侧由南至北第三间屋屋内由西至东依次是房间一、房间二、房间三。房间二内的条形木桌上放置一个瓷盘,盘内盛放红色粉末状物质。依法从原审被告人黄富贤处扣押白色红花边陶瓷盘内装有的红色毒品疑似物7.9克;白色陶瓷盘内装有的红色毒品疑似物110.35克;白色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的粉红色毒品疑似物62.61克;白色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的白色毒品疑似物39.72克;白色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的褐红色毒品疑似物3.03克;白色陶瓷盘内装有的红色毒品疑似物88.90克;透明玻璃瓶内装有的红色固体毒品疑似物0.46克;“爱达乐”塑料杯一个;高约10厘米的圆形透明塑料杯一个;圆形杯口白色陶瓷杯一个;制作麻古工具一套(包括榔头一把、摏子和底座台各一个、方形水泥块一块);透明塑料袋内浅黄色固体毒品疑似物2.35克;仿64式手枪一把,弹夹一个(内有子弹二发);红色布绕刀把,长约1米的大刀一把;小号黄色有花纹铁瓷材质盆一个,内装黑色固液混合物246.5克;中号黄色有花纹铁瓷材质盆一个,内装黑色固液混合物686.4克;大号黄色有花纹铁瓷材质盆一个,内装黑色固液混合物1551克;800ml玻璃烧杯一个,内装黑色固液混合物427.2克;九阳牌白色搅拌器一台;高约20厘米的军绿色铁质炮弹二个;长约1米的仿真长枪一把;黑色多功能电磁炉一台。4.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检验:(1)进大门右手第一套房客厅茶几上白色红色花边陶瓷盘内的红色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麻黄碱成分;(2)进大门右手第一套房客厅茶几上白色陶瓷盘内的红色毒品疑似物、小玻璃瓶内的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进大门左手第一套房中间房屋内的茶几上的白色陶瓷盘内的红色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苯丙胺成分;(3)进门右手第三套房的第二间屋床上的红色指甲盒装有的毒品疑似物、现场小、中、大号三个黄色铁盆内固液混合毒品疑似物、800ml烧杯内固液混合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固液混合物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19.5%、46.2%、38.5%、25.9%。5.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原审被告人黄富贤卧室搜出并送检的仿64式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6.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9日,经三联检测卡检测,原审被告人黄富贤的尿检呈阳性,黄富贤对该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7.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原审被告人黄富贤确为德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所设立并建档的特情人员,为民警收集吸毒、贩毒人员的信息情况。但黄富贤并未向民警汇报其所指的“周哥”的贩毒事实,民警对黄富贤制造毒品的事实亦不知情。公安机关对黄富贤所交代的嫌疑人“周哥”等人进行了摸底排查,未能排查出其准确身份信息。8.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1)赵某某、王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8日晚,胡某某、王某、赵某某三人在黄富贤家中吸食冰毒,其间黄富贤端出用瓷盘装的粉末进行添加、搅拌、加热制作麻古粉,胡某某他们品尝并进行评价的情况。证人胡某某、赵某某、王某经对照片混合辨认,均辨认出了原审被告人黄富贤。(2)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黄富贤的女朋友,黄富贤家中养了三只成年藏獒用于看家。2014年8月8日20时左右,胡某某等三人来家中找黄富贤。并证实黄富贤与胡某某等三人在家中吸食毒品的情况。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富贤的供述与辩解。供称他叫黄富贤,外号“黄幺娃”、“幺哥”。警察在他住处发现麻古粉和冰毒后当面进行了称重,并封存、取样。黄富贤对现场查获的麻古粉的具体制作过程以及用于制造麻古粉的原料的种类及来源进行了供述。并供称案发当天他的朋友“某某”和“某某”的两个朋友来他住处玩,他让他们品尝他做的麻古味道。黄富贤供称警察从他住处查获的冰毒半成品是一个叫“周哥”的朋友拿来的,“周哥”是他几个月前在“鱼儿机”堂子认识的。“周哥”能生产出冰毒,要找个地方储存这些冰毒,提出放在他住的地方,他就答应了。2014年8月7日20时许,“周哥”步行拎了一桶液体状的冰毒到他住处,告诉他将这些液体放在电磁炉上加热烧开,过滤后放在冰箱里结晶,过段时间“周哥”知道过来取冰毒,让他跟着干,赚了钱就分给他。他把“周哥”拿过来的液体加热烧开后过滤,将过滤后的液体用容器装好放在冰箱里,等它自己结晶。做这个事主要是想找线索。他以前帮市局的黄某某办事,想给他提供大宗毒品的事情,只是这事他还没来得及向黄某某汇报就被抓了。黄某某没有叫他制毒。从他住处查获的仿64式手枪和子弹不知道是谁的,砍刀是他防身用的,两枚迫击炮炮弹是工艺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富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911.1克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209.96克,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富贤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黄富贤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没有对其特情身份引起重视,把特情人员为获取公安机关侦查线索而从事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系认定错误”,经查,黄富贤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的粉末状、固液混合状毒品以及制毒原料、制毒工具、证人关于在黄富贤家中看见黄富贤制作麻古粉并让证人试吃的证言以及黄富贤关于购买原料并制作麻古粉,帮助“周哥”加热、过滤冰毒液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黄富贤虽系公安机关特情人员,但其在被挡获前并未向公安机关汇报过有关“周哥”制毒、贩毒的情况,公安机关对黄富贤制造毒品的行为亦不知情。原审被告人黄富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黄富贤系特情人员,有酌定从轻情节”,本院认为,黄富贤具有特情人员身份不属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毒品系半成品,未流入社会”,经查属实,但原判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故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黄富贤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不知道枪支是谁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枪支系侦查人员从黄富贤居住的寝室衣柜中查获,查获地点系私密场所。且其家中养有藏獒,其他人未经许可无法进入其住所。原判认定黄富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富贤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军利审判员 邵正斌审判员 栗 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艺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