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韦建美与陆瑞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790号人(原审被告)韦建美,女,汉族,1985年12月4日生。居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车滩村2组1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瑞金,男,汉族,1946年7月13日生,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上诉人韦建美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18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