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邓长富与曲彬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富,曲彬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404号原告:邓长富,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强,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彬彬,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长富诉被告曲彬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长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长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长富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