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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邓长富与曲彬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富,曲彬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404号原告:邓长富,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强,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彬彬,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长富诉被告曲彬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长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长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长富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