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海丰与潘政委、张启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丰,潘政委,张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马海丰。被执行人潘政委。被执行人张启龙。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马海丰申请潘政委、张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26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潘政委张启龙应支付申请人马海丰案款15763.0元,承担执行费136.44元。现因被执行人潘政委、张启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1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