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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海丰与潘政委、张启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丰,潘政委,张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马海丰。被执行人潘政委。被执行人张启龙。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马海丰申请潘政委、张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26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潘政委张启龙应支付申请人马海丰案款15763.0元,承担执行费136.44元。现因被执行人潘政委、张启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1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