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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素群与段雪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群,段雪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147号原告孙素群,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段雪剑,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群与被告段雪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段雪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段雪剑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孙素群与被告段雪剑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亦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转让合同》的时候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原告孙素群未举示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此外,被告段雪剑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其经常居住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段雪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