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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琴与何东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琴,何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刘琴。被执行人何东川,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三重堂组54号,身份证号码:500109198401027915。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39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东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琴借款本金64000元及按照年利率4.85%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东川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