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克学与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学,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学,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张克学申请执行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5)09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一、确认1997年3月8日至2015年7月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资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7至2015年7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6250元;支付失业金待遇损失30720元,共计79268.85元。因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克学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字第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军 宏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 世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剑锋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2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赵军宏、王千、李世达书记员:郭剑锋关于张克学申请执行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李世达介绍案件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李世达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军宏、王千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