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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邸天军与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天军,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607号原告邸天军,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冯延营,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天军与被告商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邸天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邸天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