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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昌朱、毛方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昌朱,毛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园林路商业街北侧D区-D6、D7号。法定代表人朱齐腾,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昌朱,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毛方平,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昌朱、毛方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昌朱、毛方平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