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成江与马世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魏学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成江,马世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魏学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成江。委托代理人:丁红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世纯。委托代理人:滕春利。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代表人李伦,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学谦。再审申请人孙成江因与被申请人马世纯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牡分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学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成江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提出鉴定申请,而一审法院未作鉴定就下判,剥夺申请人的举证权和辩论权。(二)申请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请求,原判决未予解答。(三)原判决依据的《护理证明》系伪造,认定护理期限30天没有法律依据。(四)赔偿标准应参照2012年黑龙江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五、九、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孙成江驾驶汽车将马世纯撞倒,造成马世纯受伤,经牡丹江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孙成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孙成江在中保财险牡分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险,中保财险牡分公司应在其险种限额内对马世纯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判决判令中保财险牡分公司赔偿马世纯9108元并无不当。孙成江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作鉴定剥夺其举证权和辩论权。经审查,一审法院未作鉴定系由于孙成江未缴纳鉴定费所致。孙成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采用的“病历”系伪造。关于孙成江主张的误工费标准的问题。马世纯已举示证据证明其从事金融行业工作,原判决依据该证明并结合牡丹江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误工日确定马世纯误工费为4717元亦无不当。反诉的提出应当在一审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孙成江在二审法院审理时提出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孙成江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孙成江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五、九、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成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国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