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442���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忠信与永嘉县天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信,永嘉县天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1442号原告:胡忠信,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道,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嘉县天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浦二村。法定代表人:杨胜珍。原告胡忠信与被告永嘉县天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永嘉县天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工款41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胡忠信从事阀门、阀杆加工生产;被告永嘉县天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从事阀门的生产、销售。2007年7月至2015年10月间,原告多次为被告加工阀门阀杆。2015年12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款41500元,由被告出���了一份对账单为凭。该对账单载明:胡忠信(对方公司全称)与我公司由于业务及账务往来频繁,为了利于双方账目相符,截止2015年12月20日止双方账务核对无误后,应付贵公司阀杆加工费41500元,(大写)肆万壹仟伍佰元整(不含税),特此证实;被告在需方处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追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嘉县天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忠信货款41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永嘉县天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赛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