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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本谓、刘林桂、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本谓,刘林桂,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13号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1602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本谓,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林桂,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小雪,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山湖海路8号17栋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小雪,经理。被申请人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567号。法定代表人吴英雄,经理。被申请人吴英雄,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美兰,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呈,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本谓、刘林桂、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本谓、刘林桂、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价值30.5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本谓、刘林桂、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名下银行存款30.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