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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海海诉被告周龙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海,周龙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722号原告:陈海海,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周龙康,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海诉被告周龙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海以已与被告周龙康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海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陈海海负担。审 判 长  向江波���民陪审员陆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