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海海诉被告周龙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海,周龙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722号原告:陈海海,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周龙康,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海诉被告周龙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海以已与被告周龙康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海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陈海海负担。审 判 长 向江波���民陪审员陆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