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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现辉与被告韩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辉,韩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83号原告李现辉,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韩国刚,男,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国刚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李现辉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3000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国刚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李现辉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188**号),不准过户、抵押;三、冻结原告李现辉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