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孙武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孙武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766号原告张秀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明月,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武新,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15日,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孙武新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秀英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刘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