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应法与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法,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1356号原告:王应法。被告: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522号-4幢。法定代表人:唐新成。委托代理人:唐新梅。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告王应法诉被告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王应法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由被告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新成书写,并签字、捺印、盖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应法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应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财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