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邓洁琳与王泽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36号原告邓某,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贺林海,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判员 孔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旭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