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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邓洁琳与王泽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36号原告邓某,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贺林海,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判员 孔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旭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