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肖向韶与廖满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向韶,廖满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原告肖向韶,男。被告廖满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向韶与被告廖满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韶于2016年4月20日以需要收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向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向韶撤回对被告廖满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收取100元,由原告肖向韶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