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肖向韶与廖满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向韶,廖满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原告肖向韶,男。被告廖满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向韶与被告廖满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韶于2016年4月20日以需要收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向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向韶撤回对被告廖满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收取100元,由原告肖向韶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